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征[2008]87号
2008-06-2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3302**75191,于2008年8月1日起启用,发票联采用“彩色纤维+无色荧光纤维”无碳压感纸印制。各地可通过“税易07”系统按月上报领购计划,今年7月5日前上报8、9两月领购计划。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3302**75191,于2008年8月1日起启用,发票联采用“彩色纤维+无色荧光纤维”无碳压感纸印制。各地可通过“税易07”系统按月上报领购计划,今年7月5日前上报8、9两月领购计划。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