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2009-07-31  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