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3号
2005-12-0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