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7]27号
2007-02-08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纳税人其计税营业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海运费、报关、港杂和装卸费4项,扣除凭证必须为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应严格把握,不得随意扩大。
二、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04号)规定,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