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国税发[2010]99号  2010-06-21  全文有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本法规作如下修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个体定额户(包括定期定额和定额加发票征收户,下同)的宣传和引导,积极推行简易申报方式。
  二、个体工商户领购新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使用发票的开票销售额进行审核。为方便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3个月为期限,对其发票开具销售额进行审核。对已经审核的发票在其已开具发票存根联上签字或盖章。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已审核的发票相关信息进行按月比对,产生应纳税款的,应及时补缴入库。
  三、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辖区内个体定额户的定期巡查。对其生产经营情况或销售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定额和申报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应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简易申报税款代扣支付协议书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定期定额户的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减少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生产、经营个体工商业户中实行定期定额和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且只有一个征收税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简易申报纳税人)。
  第三条 简易申报是指个体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期缴清应纳税款,视同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简易申报纳税人签订《简易申报税款代扣支付协议书》(见附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简易申报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纳税帐户银行(含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名称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余额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
  简易申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纳税帐户名称或帐号错误,或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法规定的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通过宁波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将简易申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信息发送其开设纳税帐户的银行,银行根据税务机关的扣款信息进行扣款。扣缴税款成功的,简易申报纳税人可向银行索取加盖相关印章的《宁波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款扣款凭证》,或由银行在简易申报纳税人的存折、对帐单列明扣款事项,据以作完税证明。
  简易申报纳税人如需调换完税证明,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七条 简易申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日期,以银行扣缴税款成功日期为实际纳税申报日期。
  第八条 简易申报纳税人变更纳税帐户的,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重新签订《简易申报税款代扣支付协议书》(见附件)。未及时报告纳税账户变更情况,造成逾期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第九条 简易申报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一)银行因线路、设备故障等客观原因不能扣缴税款的;
  (二)未开发票销售额超过定额须补缴税款的;
  (三)领购发票产生开票销售额有应纳税款的;
  (四)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办理分月汇总申报的;
  (五)申请停业未结清税款或停业期间又发生应纳税款的;
  (六)进入注销登记程序有应纳税款的;
  (七)因自查、稽查、纳税评估须补缴税款的;
  (八)其他有应纳税款须补缴的。
  第十条 简易申报纳税人的申报和税款缴纳方式,原则上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