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7]92号  2007-04-0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工作,并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第一次”是指纳税人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包括因主管国税机关变化的重新税务登记)。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比照执行。
    二、对《通知》所称的证件类型,现阶段仅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
    三、对《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由市局统一规定印章样式尺寸(长方形印章,长4.0厘米,宽1.5厘米,名称为“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字体为标宋体;其名称字样右下方为经办人签字区),并盖章确认。印章由各单位自行刻制。
    四、各单位应切实加强纳税人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审核、输录、存储等相关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