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税发[2005]42号
2005-03-22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为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两个范本”是一项试行的制度,在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两个范本”做适当的的调整和补充。同时,"两个范本"所依据的总局以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对于此后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可在"两个范本"的执行中做适当补充。
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为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两个范本”是一项试行的制度,在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两个范本”做适当的的调整和补充。同时,"两个范本"所依据的总局以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对于此后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可在"两个范本"的执行中做适当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