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032号  1994-01-31  全文有效
 
 

         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
         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对军队系统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征免税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一月十三日上报国务院,现国务院尚未批复,为了便于具体征管,在国务院正式文件未下发之前,各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的征免流转税问题,暂按原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