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法检查》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0]235号
2010-10-1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一、各地应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检查内容,结合《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10〕123号)规定的工作程序,对2010年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情况开展自查。自查工作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市局将在11月对各地的管理情况和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地应及时总结本单位管辖区域内此次执法检查的开展情况,并于2010年12月20日前上报专题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自查情况、上级税务机关抽查情况、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及改进措施或建议等。
三、各地在自查过程中要根据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资料,认真核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信息,确保输入数据和信息正确无误。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