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0]18号
2000-11-30
全文有效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