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0]18号  2000-11-30  全文有效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现行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