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4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4号 
                    
                    2012-06-27 
                    全文有效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