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第425号  1995-08-04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4日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 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