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第91号  1998-05-12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进出口货物收款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2.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 

 

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规格、式样附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

三、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发票。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

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四、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规格240×140(mm)。货代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货代发票票样附后)。

五、 货代发票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

六、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七、各级外贸、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货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国税发[1998]第091号               1998年6月16日


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一至三联)(略)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