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跨地施工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征[1996]27号、浙地税征[1996]28号
1996-02-16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建安企业跨地施工工程收入所得税征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在经营地所得工程项目收入后,应填制“建安企业跨地经营收入申报表”(见附件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每项工程收入。所在地税务机关凭此预征所得税及其它税收,同时向企业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守税证明,以备核查。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来建安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其取得工程项目收入未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的,可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该项工程收入是以前年度的,可以就地查补其应缴纳的税款,并将情况通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我省赴沪建安企业“外出经营证”及所得税征管等问题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1996]12号、浙地税征[1996]13号)规定执行。对个别建安企业确有困难,无法在“外出经营证”填开环节预征前次工程收入所得税的,企业填报“赴沪建安企业工程收入入帐(完税)证明单”(由我省驻沪办建管处税务组统一发给企业填报)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由省驻沪办建管外交企业送达经营地税务机关以备核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1996年3月22日前对赴沪建安企业1995年度工程项目情况作一次检查,并制作1995年度“赴沪建安企业工程收入年度完税证明单”,以备企业经营地税务机关核查。
附件:一、建安企业跨地经营收入申报表
二、赴沪建安企业工程收入入帐(完税)证明单
三、赴沪建安企业工程收入年度完税证明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建安企业跨地施工工程收入所得税征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在经营地所得工程项目收入后,应填制“建安企业跨地经营收入申报表”(见附件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每项工程收入。所在地税务机关凭此预征所得税及其它税收,同时向企业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守税证明,以备核查。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来建安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其取得工程项目收入未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的,可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该项工程收入是以前年度的,可以就地查补其应缴纳的税款,并将情况通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我省赴沪建安企业“外出经营证”及所得税征管等问题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1996]12号、浙地税征[1996]13号)规定执行。对个别建安企业确有困难,无法在“外出经营证”填开环节预征前次工程收入所得税的,企业填报“赴沪建安企业工程收入入帐(完税)证明单”(由我省驻沪办建管处税务组统一发给企业填报)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由省驻沪办建管外交企业送达经营地税务机关以备核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1996年3月22日前对赴沪建安企业1995年度工程项目情况作一次检查,并制作1995年度“赴沪建安企业工程收入年度完税证明单”,以备企业经营地税务机关核查。
附件:一、建安企业跨地经营收入申报表
二、赴沪建安企业工程收入入帐(完税)证明单
三、赴沪建安企业工程收入年度完税证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