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补充通知
甬国税办发[2001]2号  2001-07-0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管与督导,保证稽查信息畅通,根据当前工作实际,现对《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24小时内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报告:
(一)对单位和个人偷骗税和涉票等违法案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并对当事人采取措施的; 
(二)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发现有税务干部通谋参与的涉税违法案件。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