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票据换版的通知
不详
2008-03-10
全文有效
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33号)和《关于新版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函》(浙财综函[2007]1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财政票据换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用票单位使用旧版财政票据的时间,最迟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从4月1日起全部改用全省统一的新版财政票据。在3月底之前,新旧版财政票据可以同时使用。
二、新旧版财政票据的主要区别:一是套印的监制章不同。旧版票据为“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新版票据为“财政票据监制章?浙江省?财政部监制”;二是票据编码由原来的7位上升为10位;三是归并了原有票据种类。如取消了“浙江省学校教育收费专用票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等,今后改为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三、各用票单位可在2008年3月25日后,携带《票据领购证》、旧版财政票据(包括尚未用完的)及相关资料,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结报核销手续,然后再根据需要申请领购新版财政票据。
四、按照省财政厅的通知要求,财政票据换版以后,“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及一些专用票据需由我局集中向省厅办理领购事宜,因此,请各用票量大或使用专用票据的单位,务必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提前将下季度的用票计划报送当地财政部门汇总,以免造成票据使用上的脱节。
五、各单位在票据换版和日常工作中如有不明确的问题,请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市局票据监管中心联系电话:87188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