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零售非应征消费税机动车业务或者从事既零售非应征消费税机动车业务又零售应征消费税机动车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总局推行的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再使用市局开发的电脑版普通发票通用开票软件。
从事既零售非应征消费税机动车业务又零售应征消费税机动车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分别设立销售点的,有条件使用总局推行的税控系统和市局开发的电脑版普通发票通用开票软件,可分别使用两个系统。
生产非应征消费税机动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有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对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业务统一使用总局推行的税控系统。
其他从事应征消费税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继续使用市局开发的电脑版普通发票通用开票软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税控盘、传输盘由宁波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免费代理向税控盘生产厂商采购,供应给相关纳税人。生产厂商原则上同货运企业税控系统一致。我市货运企业税控盘生产厂商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纳税人端开票软件由总局主持开发,纳税人可在互联网(网址:http://www.bwhj.cn)上免费下载安装,或由各地国税局下发给纳税人。各地国税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应用支持/软件库/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下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税控)”后下发给纳税人。纳税人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升级及使用中遇到问题,税务总局将通过百望呼叫中心(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2)统一向纳税人免费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总局百望呼叫中心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的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点至5点提供人工坐席服务,其他时间提供语音服务。
四、税务端系统由市局统一升级部署。
五、使用税控系统开票企业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启用后,原领购的机动车发票停止使用,在首次领购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发票前,必须将已开具明细数据报送到主管国税机关,并在2009年1月31日前将其余未导入的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的明细数据全部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同时按规定将原领购的用于非税控系统的机动车发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验旧缴销手续。
六、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国税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推行工作;要准确掌握使用税控系统开票的纳税人基本情况,确定税控系统运行的相关岗责;要进一步加强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贯彻、培训和服务工作,确保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