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选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国税发[1997]第65号
1997-05-20
全文有效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
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
运用计算机和收款机等技术手段,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大大提高了企业现代化管理,同时也为在我国推行使用
税控收款机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
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正常的社会
经济秩序,提高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
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选使用税控收款机。现
就推选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推行税控收款机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
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在国家税控系统建设协调领
导小组金税工程办公室下,设立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
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单位组成的全国税控收款机推行领导组,负责推行使用
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税务总
局,日常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二、规范管理
为了保障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税
控收款机的保密性能、产品质量和维修服务满足税收监
控的需要,税控收款机实行专管、专产、专营、专修制
度。税控收款机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技术标准由电子
工业部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生产厂家由电子工业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推行税控收
款机的需要确定专营方式或专营单位。
三、实施步骤
推选税控收款机的工作,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的办法。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确定
部分城市先行试点;第二阶段为推行阶段,在总结试点
城市推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首批
试点城市确定为北京、济南、青岛、合肥、长沙、西安、
江门。各试点城市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税务、
财政、商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推行使用税控
收款机领导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行使用税控收
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
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
执行。
四、推行范围
根据目前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税收管理
的需要,试点阶段推行税控收款机的范围是:商业、服
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中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
税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
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户)。上述行业的“小
规模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具体标
准,由各地推行税控收款机领导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确定。
在本通知下发前,试点城市的用户已经使用非税控
收款机的,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税控收款机使
用注册登记,可暂不更换税控收款。在本通知下发后,
用户新购或更换收款机的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到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购置费用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其购置费
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六、使用规定
试点城市的用户必须按照规定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
机,并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对不按规定使用
税控收款机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还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七、部门配合
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部
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
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保证
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税发[1997]65号;1997年5月20日)
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
运用计算机和收款机等技术手段,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大大提高了企业现代化管理,同时也为在我国推行使用
税控收款机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
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正常的社会
经济秩序,提高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
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选使用税控收款机。现
就推选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推行税控收款机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
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在国家税控系统建设协调领
导小组金税工程办公室下,设立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
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单位组成的全国税控收款机推行领导组,负责推行使用
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税务总
局,日常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二、规范管理
为了保障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税
控收款机的保密性能、产品质量和维修服务满足税收监
控的需要,税控收款机实行专管、专产、专营、专修制
度。税控收款机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技术标准由电子
工业部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生产厂家由电子工业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推行税控收
款机的需要确定专营方式或专营单位。
三、实施步骤
推选税控收款机的工作,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的办法。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确定
部分城市先行试点;第二阶段为推行阶段,在总结试点
城市推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首批
试点城市确定为北京、济南、青岛、合肥、长沙、西安、
江门。各试点城市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税务、
财政、商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推行使用税控
收款机领导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行使用税控收
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
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
执行。
四、推行范围
根据目前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税收管理
的需要,试点阶段推行税控收款机的范围是:商业、服
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中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
税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
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户)。上述行业的“小
规模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具体标
准,由各地推行税控收款机领导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确定。
在本通知下发前,试点城市的用户已经使用非税控
收款机的,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税控收款机使
用注册登记,可暂不更换税控收款。在本通知下发后,
用户新购或更换收款机的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到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购置费用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其购置费
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六、使用规定
试点城市的用户必须按照规定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
机,并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对不按规定使用
税控收款机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还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七、部门配合
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部
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
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保证
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税发[1997]65号;19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