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 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第2450号  1997-12-10  全文有效
 
 
    为加强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
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税
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发票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凭
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二、领购税务发票的程序是:收费单位须持收费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物
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领购税务发票。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
接受物价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关键词:许可证领购发票
颁布日期97-12-10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税收征管
颁布单位: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2月10日计价费[1997]第24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