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第343号  1998-06-09  全文有效
 
 
一、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二、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国税函[1998]第343号      19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