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146号  2009-03-2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总局确定的45户定点联系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
  一、 补录企业注册信息
  为了方便检索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管理信息,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综合征管软件纳税人信息补录模块中,将名单中所列企业的“大企业管理层级”选项信息补录为“总局”,总分企业代码补录为企业集团(总部)的纳税注册代码。各地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税务登记注册系统不具备上述功能的,应积极修改完善,尽早建立起“大企业管理层级”识别体系。
  二、通过重点税源管理系统上报数据
  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建成前,各地应将名单中所列企业数据并入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向税务总局上报。上报数据的内容、格式要求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体系相同(具体工作另行布置)。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将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数据分离出来,转送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便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应用。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省应将名单中所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以EXCEL格式于2009年6月底前上报税务总局。
  上报定点联系企业数据信息工作中遇有问题,请联系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一处。联系人:焦瑞进、夏智灵;联系电话:63417964、63417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