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甬政发[2000]293号  2000-12-2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市委、市府高度重视,及时转发了《通知》精神,要求各地、各部门从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市财税部门专门召开了会议,对清理纠正的具体工作进行了专项部署。根据国务院要求,对1994年以来市和县级政府自行出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已将调查和清理纠正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各地、各部门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措施有力,确保了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以来,全市已停止执行地方自行出台的各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同时也未出台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继续做好清理自纠工作,对自行制定出台的涉及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
二、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国发[2000]2号文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前阶段清理自纠的基础上,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并对照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认真查找差距,全面做好清理纠正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确需扶持的领域,严格按照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自行制定出台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四、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严格财税法纪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财政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办法,保证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