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交通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航船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征[2000]68号  2000-04-1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航运管理处、市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航船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国家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航船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套印“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二、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持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和宁波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海运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专用发票》事宜。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办理。
     三、企业上前使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并监制的尚未到期的具名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0年10月31日止,从2000年11月1日起,全市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票样的《专用发票》。原使用的具名发票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销。
  四、交通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对专用发票购付汇联的购付汇主体将发文予以明确。
  五、《专用发票》的使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另强联系与合作,加强对国际海运企业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企业的管理,共同做好国际海运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