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87号
1993-09-24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根据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国家准予部分试点企业在我国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
和人民币特种股票以及在境外发行、上市股票。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
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有关部门
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论其发行股票的种类及股份结构比例如何,均应
依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1992年 6月12日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
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依照适用于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三、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
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份的25%,应
依照“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
总股份的25%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
规缴纳各项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