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第11号  1997-01-10  全文有效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
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
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
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
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
通知。    
关键词:扣缴税款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97-1-10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税收征管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税函[1997]第011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