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坏帐损失管理组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农金改办[2000]94号  2000-07-19  全文有效
 
 

    一、市办建立贷款呆帐坏帐损失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当年农村信用社申报的贷款呆帐坏帐损失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报市国税局批准。
    二、农村信用社当年贷款呆帐坏帐损失申报的最迟期限为每年度12月10日前。
    三、各联社年度贷款呆帐核销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计提的贷款呆帐准备金。
    四、农村信用社向市办申报贷款呆帐坏帐损失,联社必须有书面报告和汇总表。申报贷款呆帐核销本金起点为每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及附属的表内外应收利息(本金及利息应分式申报)。
    五、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的认定和申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农金改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条件(国税发[1996]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