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征[2006]220号  2006-11-2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遵照执行。

一、我市新版《货运发票》由市局按总局规定用纸和要求统一印制,套印“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必须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有关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市局将另行通知。

二、新版《货运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按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新增发票工本费的复函》(甬价费[2006]110号、甬财政综[2006]52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份0.8元。各地应在收费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发票代码为23302 x x 10302、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发票代码为23302xx10303。各地在入库和发售新版《货运发票》时应及时调整发票代码。

四、新版《货运发票》在我市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安装完成后开始启用,旧版《货运发票》截止使用期为2006年12月31日。

2007年1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必须按总局要求使用新版《货运发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征[2004]117号)同时废止。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旧版货运发票的缴销及新版货运发票的领购和发售等工作,确保我市使用税控器具开具《货运发票》工作顺利实施。新版《货运发票》计划于12月初发送各地,希各地将2007年1月底前新版《货运发票》的领购数量在11月底报送发票送票计划时一并上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新增发票工本费的复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