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
浙财综〔2014〕72号  2014-12-18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利于推进信息化,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们确定了浙江省财政票据归并和整合方案,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整合改版

(一)取消政府非税收入专用非定额票据,缩减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种类

1.除保留法院诉讼费(预收、结算、退费)专用非定额票据外,取消全省性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海域使用金、港航事业规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结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退费)”等专用非定额票据,取消区域性的“殡葬收费、三堡船闸管理处过闸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等专用非定额票据。

2.政府非税收入专用非定额票据取消后,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改版为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分为机打票和手工票。机打票仅限于电脑打印开票,票面机打信息包括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信息(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和执收单位需要打印的有关业务信息。手工票仅限于手工填开。

(三)合并公路车辆通行费机打票据

将2种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机打)合并为1种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机打)。

(四)取消各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联,全面推进票据网上结报核销。

二、其他类财政票据整合改版

(一)整合城镇和农村居民养老、医疗基本保险定额票据

将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4种定额票据归并整合为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定额票据和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票据。

(二)整合国有住房换购和出售专用票据

将浙江省国有住房换购专用票据、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等五种票据合并为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三)变更调整部分票据

1.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改为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

2.浙江省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执行)改为浙江省法院执行、调解款票据。

3.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保外诊、急诊结算凭证改为浙江省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凭证。

4.取消其他财政票据的财政联。

三、建立全省财政票据种类目录管理

按票据性质和用途,将归并整合后的新版全省财政票据分类排序,建立浙江省财政票据种类目录(见附件)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票样样本(另行下发)。今后若新设、调整、合并、取消财政票据将及时修改并发布浙江省财政票据种类目录和财政票据票样样本。

四、新旧浙江省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安排

鉴于此次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量大,涉及全省各级所有用票单位,为积极稳妥做好全省财政票据换版工作,确保新版财政票据印刷、核发、启用和旧版财政票据审验、核销、销毁等工作平稳有序衔接,以及财政、代收机构和单位相关软件修改调试工作按时完成,新旧版浙江省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安排如下:

(一)新旧财政票据使用衔接

1.新版浙江省财政票据于2015年9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始启用,旧版浙江省财政票据允许延用至2016年3月底,逾期作废,不准使用。

2.新版财政票据票样制作。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负责制作新版财政票据票样,于2015年3月底前将新版票样逐级下发市、县(市、区)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

设区市和义乌市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按照省财政厅提供的相关新版票样,布置当地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制作相关新版财政票据,并于2015年4月底前将制作的票样报送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审验备案。

3.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联系落实相关单位修改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新版财政票据票样提供给用票单位试用。

4.新旧版财政票据印刷衔接。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和《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1〕42号)的规定,设区市和义乌市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根据年度用票计划,于2015年7月1日起报送新版财政票据印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印刷。

旧版财政票据于2015年11月1日起停止申印和印刷。

5.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和销毁。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做好旧版财政票据的清理工作。用票单位要对旧版财政票据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已开具使用的旧版票据应填制财政票据核销表,截至2016年3月底尚未使用的旧版空白财政票据,填制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在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底期间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办理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和销毁。

6.旧版财政票据印制底板等资料的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财政工作的保密规定,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必须在2015年12月底前将旧版财政票据印制底片等资料整理、登记造册,设区市和义乌市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于2016年1月10日前完成清点、核对、封箱,并按保密材料存放保管,待省财政厅统一布置后再作处置。

五、财政票据换版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全省财政票据整合换版工作,认真组织,及时公告和转发文件,加强指导和督促用票单位按规定落实票据换版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本次财政票据换版工作。

附件:浙江省财政票据种类目录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财政票据种类目录



票 据 名 称

票据

联 次

使用说明


代码


一、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

 



1、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1)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1101 

5联(收据、回单、借方凭证、贷方凭证、存根)

用于“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收缴,执收单位开具的收缴凭证。


(2)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手工)

11301 

3联(存根、收据、记账)

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收款凭证,仅限手工填开。


(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机打)

11201 

3联(收据、记账、存根)

执收单位电脑打印开具的非税收入收款凭证,仅限电脑打印开票。


11201 

4联(收据、记败、业务、存根)

执收单位电脑打印开具的非税收入收款凭证,仅限电脑打印开票。业务联用于核对、存查、附卷、缴讫等


(4)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定额票据

114** 

2联(存根、收据)

执收单位出具的非税收入收款定额凭证,


2、车辆通行费票据

 



(5)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票据

122** 

2联(存根、收据)

政府“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收款凭证。


123** 

3联(存根、收据、检票)

政府“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收款凭证。


(6)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机打)

12101 

单联(收据)

政府“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电脑打印开具收款凭证。


3、罚没票据

 



(7)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13101 

4联(存根、收据、记账、附卷)

依法处罚收缴罚没款项和物资时,执法单位开具的罚没凭证。


(8)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

13201 

3联(收据、存根、回执)

“罚缴分离”的罚没款收缴时,代收机构电脑打印开具的代收罚没款凭证。


(9)交通违法罚没票据

 



浙江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专用票据(简易程序-现场)

13301 

4联。2联财政票据(收据、存根),2联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存档)

交通违法处罚开具的罚款收款凭证。绍兴、嘉兴、湖州地区试点使用。


浙江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专用票据(简易程序-非现场)

13302 

4联。联次同上

交通违法处罚开具的罚款收款凭证。绍兴、嘉兴、湖州地区试点使用。


浙江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专用票据(一般程序)

13303 

4联。联次同上

交通违法处罚开具的罚款收款凭证。绍兴、嘉兴、湖州地区试点使用。


交通违法移动警务罚款票据

13401 

2联(收据、存根)(卷式票)

交通违法处罚开具的罚款收款凭证。绍兴、嘉兴、湖州地区试点使用。


(10)浙江省罚没款定额票据

135** 

2联(存根、收据)

依法当场处罚的罚没款定额收款凭证。


4、诉讼费票据

 



(11)浙江省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

 



预收

14101 

4联(存根、预交人、预收记账、附卷)

预收诉讼费时,法院开具的预收款凭证。


结算

14102 

4联(存根、收据、记账、附卷)

结算预收的诉讼费时,法院开具的诉讼费结算收款凭证。


退费

14103 

4联(存根、预交人、退费记账、附卷)

结算预收的诉讼费时,法院开具的诉讼费结算退款凭证。


二、其他财政票据

 



1、往来结算票据

 



(1)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

41101 

3联(存根、收据、记账)

行政、司法执法时,依法暂扣当事人款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2)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2101 

3联(存根、收据、记账)

单位发生暂收、代付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3)浙江省省级单位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43101 

2联(个人留存、收据)

申办未用医保卡支付急诊、转外就医、异地就医等医疗费用报销时,医保管理机构电脑打印开具的结算凭证。


(4)浙江省法院执行、调解款票据

44101 

3联(存根、收据、记账)

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执行款或调解款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5)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

11100

4联(回单、借方凭证、贷方凭证、存根)

执收单位集中汇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缴款凭证。


2、医疗票据

 



(6)浙江省医疗门诊诊察费票据

31201 

2联(收据、存根)

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挂号、诊疗服务收费开具的收款凭证。


(7)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

31101 

2联(收据、存根)

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收费电脑打印开具的收款凭证。


(8)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

31111 

3联(存根、收据、记账)

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收费开具的收款凭证。


(9)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31301 

3联(存根、收据、记账)

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收费开具的收款凭证。


3、社会保障票据

 



(10)浙江省社会保障基金专用票据

51101 

3联(存根、收据、记账)

收取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五种社会保险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11)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定额票据

521** 

2联(存根、收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定额收款凭证。


(12)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票据

531** 

2联(存根、收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定额收款凭证。


4、住房票据

 



(13)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61101 

6联(存根、收据、住房基金中心核销、产权办证

国有住房新购、换购开具的住宅出售销售凭证。


部门存档、税务部门存档、售房单位记账)



(14)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单

61100 

6联(存根、住房基金中心执收、银行作售房收入

国有住房新购、换购的售房款交存住房专户的缴款单。


凭证、银行出纳留存、收据、财政部门执收



5、其他

 



(15)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票据

71101 

3联(存根、收据、记账)

单位发生拨补经费、科研经费、赔(退)款项等非经营服务性经济活动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16)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72101 

3联(存根、收据、记账)

社团组织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17)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1101 

3联(存根、收据、记账)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等依法接受捐赠时开具的收款(物)凭证。


(18)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74101 

3联(存根、收据、记账)

收取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19)浙江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票据

73101 

3联(存根、收据、记账)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生非涉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试点县(市、区)使用。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
整合改版的通知》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5〕5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通知》(浙财综字〔2014〕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新版浙江省财政票据于2015年9月1日起在我市开始启用,旧版浙江省财政票据延期使用至2016年3月;各县(市)、区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根据年度用票计划,于2015年6月15日起报送新版财政票据申领计划;2015年11月1日起停止申领旧版财政票据。
2.认真做好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和销毁工作。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核销、销毁财政票据。2016年6月底前,完成未使用旧版空白票据的核销、销毁等工作。
3.各地、各单位要做好此次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宣传和衔接工作,按照换版的时间节点,合理安排用票计划,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新旧版财政票据使用的平稳过渡。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