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275号)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经研究,现就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严格规范竣工项目决算审批时限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7号)的规定,2005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须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单位须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工程结算资料和财务决算资料的整理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申请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审核。中介机构在收到审核委托书和完整的资料后,须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及项目管理建议书。已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审核的项目,项目单位须在 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逐 级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二、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
项目单位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申请时,须就中介机构审核报告及项目管理建议书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后再逐级上报。上报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申请,须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立项、开工审批情况(审批面积、审批投资),签订责任状情况,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决算情况(实际面积、实际投资),是否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情况,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和项目管理建议书中提出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各级国税机关应对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申请资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核的重点内容:一是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立项、开工审批,是否按照规定签订责任状并落实;二是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扩大建筑面积、超投资、改变审批功能的问题;三是对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和项目管理建议书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四是上报的竣工决算申请及所附资料是否齐全。
三、加强竣工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
项目单位上报审批部门申请决算批复的项目,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权限分别进行审核,督促项目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各省国税局在上报项目审批前,应就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和项目管理建议书提出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审批的项目,要详细说明情况,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违反规定超面积超投资建设的项目,要说明超面积、超投资的原因和详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制度之后实施的项目,如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要按照签订责任状的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履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上报手续。审批部门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未到位或没有明确整改意见的,要逐级退回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后再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