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甬地税征[2007]229号  2007-12-14  全文失效
 
 

注: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号)】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促进办税公开,公平个体税负,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现就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动态监控。税务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前提和首要环节,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甬地税征[2005]165号)要求,切实加强个体市场经营户的税务登记管理,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严格要求经营户亮证经营,规范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要研究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全程管理和动态监控的有效措施,根据业户的生产经营及市场变化等情况随时了解、掌握其经营动态;要加强和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的户籍管理,掌握其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决不能放松或放弃对其进行正常管理。
二、完善定期定额管理,提高定额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各地要严格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规定及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地税征[2007]113号)中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采取切实措施,完善和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要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提高定额核定的准确性,确保定额核定公平、公开和公正;要充分发挥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的作用,提高公开办税的透明度,要充分利用地税网站和办税服务厅等进行定额公布,不但对起征点以上的纳税户进行定额公开,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户也要同步进行定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实行分类管理。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对集贸市场实行分类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分层次管理,依据“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积极探索、总结和完善适合各类个体纳税户的有效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和规范集贸市场个体税收管理水平,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征收环境,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加强与国税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国税机关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国、地税共管户的生产经营动态、发票使用、定额调整等情况,要联系实际积极研究规范户管信息及时交换制度,定期进行共管户税收征管信息的交流,确保国、地税户管信息、共管户定额核定和定额调整基本统一。同时要加强同工商、市场主体、街道等部门建立规范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和交换信息,实行源头控管,从制度上保障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综合治理。
五、加强纳税服务,构建个体税收和谐征纳关系。各地要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努力创新管理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在坚持依法治税和注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努力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通过一站式服务、推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电子扣税等多种管理手段,积极为个体纳税户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要根据当地个体税收征管实际,对征管力量进行合理调配,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力量,切实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职责。要及时总结个体税收管理经验,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保障和促进我市个体经济较快发展和个体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