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公布的当事人,税务机关会采取什么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14-10-28 
来源: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问:对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公布的当事人,税务机关会采取什么管理措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

第八条 对按本公告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五)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六)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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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