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03-28 
来源:  宁波财税网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