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税收与经济贴得更紧 9大税收新规新年登场
发布时间:2012-01-02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伴随2012年的新年钟声,增值税“扩围”改革、车船税立法、“小微”企业再降所得税优惠门槛、大幅下调关税等一系列关系国计民生的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在波澜不惊中有条不紊地拉开了序幕。梳理新规,不难看出税收助力经济的作为所在。2012年,税收与经济将贴得更紧。
  
  “营改增”在上海试点的正式启动,可谓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继续,是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又一重大举措。在我国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出口需求不足的背景下,进行增值税改革,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成本,促进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夯实经济增长基础。
  
  730多种商品进口关税下调,很明显是为“扩进口”战略发力。虽然国家每年都会对上一年的关税做出适当调整,但此次调整,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增强关税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次进口关税下调的730多种商品都是迎合我国经济转型所需要的产品,比如资源类产品和新兴产业设备是为了配合我国的产业转型,而消费品和公共卫生产品则与扩大内需和改善民生的战略相一致。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可视为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迈出的实质性一步。车船税征收的法定依据由原来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更加凸显了税收法定原则。新法对计税依据的改革既兼顾了财产税的性质,又较好地量化了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克服了确定财产价值的操作上的难点,更好地体现了财产税性质和公平原则。
  
  车购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取消,无疑是方便纳税人的善举。与老办法相比,新的车购税征管办法大大简化了业务和流程,既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办税时间、费用精力,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又可缓解税务部门的工作压力,有利于提高征管质量。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门槛再降低,将助力“小微”企业渡过严冬。该项政策是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的重要内容,与增值税、营业税提高起征点政策一起构成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方位的税收扶持。
  
  企业迁移可保留一般纳税人身份,是为企业自由发展提供方便。此前一般纳税人迁移后须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费时费力,特别是对资金相对紧张的纳税人来说更是等不起。这项政策解决了很多有迁移要求的一般纳税人的后顾之忧。
  
  适用多项增值税优惠需分项目核算,表明税收征管越来越严格。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断扩大,增值税抵扣的链条越来越完备,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在记账和纳税申报时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即使是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也不能例外。
  
  餐饮业外卖食品要缴增值税,纳税人不可大意。62号公告的出台对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那些原来与国税部门没有征纳关系,但又发生了销售食品应税行为的旅店业纳税人,须按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的税务登记,并注意要将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分别记账和申报纳税。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新办法,使卷烟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与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5号令规定的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对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内容、计税价格的核定范围、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计税价格的重新核定等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使计税价格的计算更为科学,更具有刚性和稳定性。  

 

  新年钟声敲响,九大税收新规齐登场  
    
  从2012年1月1日起,一大批税收新政策开始正式实施。本报今日对这些政策一一进行梳理,以方便读者学习和掌握。
  
  “营改增”试点正式启动
  
  文号: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改革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实行试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增值税扩围改革。
  
  2011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和《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作为与改革试点相关的4项配套政策,都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主要内容:
  
  第一,国家选择上海地区,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则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第二,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第三,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第四,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730多种商品进口关税下调
  
  文号:税委会〔2011〕27号
  
  关键词:进口出口关税
  
  2011年12月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1〕27号),自2012年1月1日执行。
  
  主要内容:
  
  2012年我国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这些商品主要分为五大类。一是能源资源性产品,包括煤炭、焦炭、成品油、大理石、花岗岩、天然橡胶、稀土、铜、铝、镍等;二是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包括喷气织机、涡轮轴航空发动机、高压输电线、手机用摄像组件、高清摄像头、小轿车车身冲压件用关键模具等;三是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乳品加工机、种用鲸、农药原料、化肥、动物饲料等;四是用于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的日用品,包括冷冻海鱼、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护肤品、烫发剂、餐具、厨房用具等;五是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产品,包括疫苗、血清、人工耳蜗、X光片等。
  
  此外,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2012年新增对数字电影放映机、各类画作原件以及雕塑品原件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实施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国务院令第611号
  
  关键词: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变化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变化:与原来的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征管范围扩大。《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征税范围,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缴纳车船税。
  
  第二,计税依据和年基准税额改变。《车船税法》重点改革了乘用车、游艇和客车的计税依据和年基准税额。其中,对乘用车改用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按排气量实行七级累进税额,对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适当提高了2.0升以上排气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特别是2.5升以上大排气量乘用车的税额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对游艇改用长度作为计税依据,税额幅度为每米600元~2000元。客车的计税依据不变,但年基准税额调整为480元~1440元,整体税负水平有所提高。
  
  第三,税收优惠对象增加。《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保留了军、警、使领馆、渔业、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地区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减征、免征车船税的优惠,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征或免征车船税的内容。
  
  车购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取消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7号
  
  关键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2011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7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变化:
  
  第一,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机构办理变动手续之后,不必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变动手续;
  
  第二,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外,不再进行实地验车。
  
  第三,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第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门槛再降低
  
  文号:财税〔2011〕117号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主要内容:
  
  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以前政策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09〕133号等文件规定,一般的小型微利企业可适用20%的优惠税率,而在2010年~2011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小微企业要享受优惠政策,不仅要具备盈利能力,还要有财务健全、税务认可的核算能力。
  
  企业迁移可保留一般纳税人身份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关键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
  
  2011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
  
  第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第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第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适用多项增值税优惠需分项目核算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关键词: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免抵退税
  
  2011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主要内容为:
  
  主要内容:
  
  第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又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第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餐饮业外卖食品要缴增值税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关键词:旅店业饮食业增值税营业税
  
  2011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自2012年1月1日期执行。
  
  主要内容: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上述纳税人中的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其取得的食品销售收入还单独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具体标准遵循各省级国税局的规定,月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需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政策与以前规定有较大不同。国家税务总局曾针对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征税问题下发过《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和《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两个文件,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62号公告出台后,上述两个文件即告废止。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新办法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关键词: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第一,卷烟价格信息采集。采集范围为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资料报送。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并于每月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生产企业按年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
  
  第三,计税价格的确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卷烟批发毛利率具体标准为:调拨价格满146.15元的一类烟34%,其他一类烟29%,二类烟25%,三类烟25%,四类烟20%,五类烟15%。
  
  第四,计税价格的重新核定及核定时限。当出现卷烟价格调整或卷烟批发毛利率调整等情况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半年内重新核定计税价格。(李荣生朱志钢本报记者刘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