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下称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准则提到,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目标为行为合规性目标,资产安全性目标,信息真实性目标,经营有效性目标,战略保障性目标。其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全面和重点相统一,制衡和协作相统一,权威性和适应性相统一,有效控制和合理成本相统一的原则。其内部控制体系为内部控制基础,内部控制程序,内部控制保证。
准则同时指出,内部控制活动包含销售控制(销售人员和机构控制,销售过程和品质控制及佣金手续费控制)。运营控制(产品控制,承保控制,理赔控制,保全控制,收付费控制,再保险控制,业务单证控制,会计处理控制,客户服务电话中心控制及反洗钱控制)。基础管理控制(战略规划控制,人力资源控制,计划财务控制,精算法律控制,信息系统控制,行政管理控制,分支机构控制)及资金运用控制(资产战略配置控制,资产负债匹配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行为控制,资产托管控制)。
准则还分别明确了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与监控,详述了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董事会的职责,监事会的职责,管理层的职责,内控职能部门的职责,业务单位的职责,内部审计的职责,内部控制问责,透明度和反舞弊机制及对外包业务的控制。
准则最后强调,要加强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管。其中提到,保险公司内控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一般缺陷,重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要报送中国保监会。同时应附董事会声明。保险公司不报、漏报、瞒报或提供虚假的内控评估报告的,依据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