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无需再层层转发
发布时间:2010-06-09
来源:
未知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组织编写《〈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条文释义》,并将于5月中下旬下发各地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执行,严格遵守《办法》的制度规定。第一,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使用公告形式。公告没有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也没有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更不需要由基层税务机关层层转发。第二,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第三,遵守《办法》有关施行时间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或者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的任何时日开始施行。第四,积极开展文件清理。第五,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第六,探索建立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