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费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 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进行资源税改革?
答: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均按量规定定额税负计征,如原油的资源税税额为每吨14元至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7元至15元。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行资源税税制存在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资源产品,特别是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现有资源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受益不明显等。
因此,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改革资源税制度”的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资源税制改革方案。
问:为什么资源税改革要在新疆率先推出?对推动新疆发展和全国资源税改革有何意义?
答:为了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这是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从一个侧面也充分表明了中央推动新疆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新疆各族人民的一份厚爱。
新疆有着丰富的油气等矿产资源。为了加快推动该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变当地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此项措施出台后,新增财力将重点用于改善当地民生,惠及新疆各族群众。
中央的这项决定既是对新疆的特殊支持,也是促进全国资源税改革从酝酿走向实施的一个突破口,选择在新疆试点有利于为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行提供经验和借鉴。
资源税改革的启动有利于进一步树立珍惜资源、节约资源、关爱环境的价值导向,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有利于我国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是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二是为了鼓励一些低品位和难采资源的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三是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
问:为什么要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
答: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的主要考虑:一是原油、天然气是资源税的主要征税品目,目前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资源税税负水平相对较低,实行从价计征有助于缓解主要资源品目高价格与低税负之间的矛盾。二是我国油、气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收入与产品价格挂钩,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三是我国原油价格已与国际市场接轨,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从价计征具有可行性。
问:《通知》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税率是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其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通知》规定,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原油、天然气销售额×税率
原油、天然气的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问:《通知》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减免项目作了哪些调整或补充?
答:考虑到公平税负、便于征管的原则要求,《通知》取消了过去对原油开采过程中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的规定,而改为: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为了充分保护资源及环境,切实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和利用效率,落实中央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通知》将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也列入了减征资源税的范围。
问:油气资源税的减免税项目和减征幅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通知》一共规定了三类减免税项目。
一是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是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是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第二、第三条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问:如何落实上述项目的油气资源税的减征政策?
答:《通知》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计征资源税: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纳税人具体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按下表执行。
油气田名称
|
综合减征率
|
实际征收率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
|
0.37%
|
4.63%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
0.25%
|
4.75%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
0.04%
|
4.96%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
1.73%
|
3.27%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开发中心
|
0
|
5%
|
对油气企业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是一个各方面都认同的可行办法,因为许多油气田公司都是跨省、跨地区作业,加之三次采油等减税项目与常规采油的划分专业、技术性强,基层税务机关对各种油气减免税项目的情况及数量变动掌握和核实难度较大,实行综合减征率可以减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征管效率,便于油气资源税相关项目减税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