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措施出台
发布时间:2010-06-03
来源:
中国税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10]54号,下称规定)。规定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规定明确,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规定指出,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计征资源税: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