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把西部大开发作为“十二五”重大任务
发布时间:2010-03-24 
来源:  未知


  中新社北京3月23日电 在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1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国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强调,中央将把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作为具有全局意义的重大方针,以更有效的举措深入推进,为中国发展开拓新的广阔空间。

  胡锦涛于3月21日至23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考察工作。他指出,经过10年不懈努力,西部大开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西部地区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
  胡锦涛强调,中央将把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作为具有全局意义的重大方针、作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体现项目倾斜,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有效的举措深入推进,努力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中国发展开拓新的广阔空间。
  考察期间,胡锦涛还接见了自治区民族宗教界人士代表、民族工作者代表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代表。他说,“民族团结一家亲”是宁夏的优良传统。长期以来,宁夏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广泛凝聚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全区各项事业欣欣向荣、不断发展。宁夏发展的历史再次证实一个道理,只要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就一定能够把我们的共同家园建设得更加美好。
 
相关税收政策:
  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要求在税收等政策向西部倾斜。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颁布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明确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法规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此文件中“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法规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法规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