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补助拨付子公司应作对外投资处理
发布时间:2009-12-05 
来源:  未知

 


    近日,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向财政部递交了《关于政府投资补助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二重发〔2009〕187号),财政部就其提出的有关问题下发了《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就有关问题作出答复。
    意见指出,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意见同时要求,资金拨付前后,集团公司要依法通过子、孙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权益”的原则,落实应当享有的股东权益,以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