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推动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
发布时间:20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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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我国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五年多来,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日前,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表示,将从优化经济结构、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进一步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
《意见》分为九个方面,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提出建设性意见。其中,《意见》也多次强调,将进一步落实融资、财税及市场准入,扶持保税区发展。
据悉,2003年下半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1年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东北地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等新规定,拉开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的序幕。此后,中部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五盟市,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被确定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先后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的范围。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至此,增值税在我国实现全面转型。
据中国税务报的报道,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升级起到助推作用。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降低投资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自2004年7月~2008年底,辽宁省率先试点的冶金、石化等八大行业3.1万户企业累计享受抵、退税116.6亿元,这部分退税款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增强了企业再投资能力。二是助推了主体企业的产业升级。如鞍山钢铁公司和本溪钢铁公司累计享受抵退税共37亿元。当年这些企业的产业升级恰好赶上增值税转型试点政策的出台,其技术改造投资资金压力有所缓解。三是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据统计,仅在试点期间,东北三省每年就有4万多户企业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占该地区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的六成以上。截至2008年12月底,辽宁省八大行业企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下降了0.32个百分点,由原来的3.34%下降至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