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从开发商处购入一栋写字楼的几层作为办公用房。购入办公用房后,我单位要进行装修,装修时间持续几个月,而后才入驻。请问,我单位从何时起缴纳房产税?装修期间的房产税能否减免或不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09)43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字确认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中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准;未注明交付日期的,以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签署日期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您单位应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您单位的次月起计缴房产税。交付时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字确认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中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准;未注明交付日期的,以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签署日期为准。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您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第一条规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您单位从开发商处购入新办公楼不涉及“停用”,不能适用大修期间免房产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