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供工程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四川省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另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两个文件对甲供工程做出了不同的要求:一个是可以适用简易计税;一个是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按理是新规优于旧规,想咨询一下:省税务局对甲供工程是什么建议,是可以选择,还是直接适用简易计税?
四川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7〕58号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