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财务总监”作为在企业内部负责财务的高管,经常出现在刑事被告人名单中。我们以北京地区为例,经过对“财务总监”涉刑案例的梳理,总结了该类案件的案件特征、发案原因和典型案例,供各位财务总监参考,以防患未然,降低刑事风险。
一、案件特征
1.案由特点:集中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两类。所涉罪名共12个(详见下图),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6例,职务侵占罪5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例,集资诈骗罪2例。
财务总监常见罪名
注1: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数据库,检索范围为2012.3-2019.9;
注2:其他为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骗取贷款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敲诈勒索罪。
2.刑罚适用特点:(1)主要刑罚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2)刑罚适用率较高,缓刑率较低;(3)刑期相对较短,除集资诈骗罪之外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罚金数额与涉案金额密切相关,因此区间幅度较大。
财务总监刑罚适用情况
3.犯罪形态因不同罪名表现差异较大。涉众犯罪中,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财务总监常作为共犯出现;而在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非涉众类犯罪中,则多为财务总监个人犯罪行为。
二、发案原因
1.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较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例,财务总监们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的合法性很难有明确的认识,公司一旦涉刑,财务总监们跟着“吃瓜烙”。
2.涉案公司财务制度欠完善。以职务侵占案为例,财务总监们多是利用职务之便,抓住了公司财务管理不完善的漏洞,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
3.为单位利益“冒险”违法犯罪。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中,财务总监们在单位老板的明示或者暗示下,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虚开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典型案例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财务总监协助虚构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投资开发项目通过不特定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
刘明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刘明明(任财务总监)等人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华泰汇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等投资项目,包装成“华泰保障房建设一期”等年化收益率11%的私募基金进行销售,以承诺保本付息为诱饵,通过网络,散发宣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其中财务总监刘明明负责注册工作和财务筹备工作,并在多次会议上讲解该私募基金募集、投资和资金退出等程序,先后吸收徐某1,王某6等294人(288名自然人,6个机构)资金共计人民币643 696 505.06元。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刘明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职务侵占罪
李颐菲职务侵占案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11月1日起,被告人李颐菲进入亿比亚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中国业务部财务控制经理。自2012年11月起,担任该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3月间,被告人李颐菲通过某旅行社预订其与亲友共8人到美国旅游的行程,并利用职务便利,指令财务人员将其携带亲友到美国旅游的费用由亿比亚公司向该公司付款人民币104057元。2012年3月间,被告人李颐菲通过电子邮件向亿美元比亚总公司财务副总裁S×请示并获得批准报销出差费用880.67欧元,被告人李颐菲通过修改邮件增加报销金额的手段,冒领人民币222556.75元予以侵吞。2012年5月间,被告人李颐菲通过电子邮件向S×请示并获得批准报销出差费用1764.26欧元和1323520韩元,被告人李颐菲通过修改邮件加大报销金额的手段,冒领人民币372697.37元予以侵吞。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李颐菲利用职务便利,将在某百货公司购买商品发票,并以办公用品的名义在本单位报销,侵吞本单位人民币291182.7元。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李颐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梁凤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凤玲系被告单位北京东联互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英浩驰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森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08年左右,为了达到让三单位少交税的目的,梁凤玲与苑某(已判决)相识,并商量从苑某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梁凤玲于2013年8月至2016年5月间,在明知三被告单位与北京恒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恒佳众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在本市海淀区通过苑某为被告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00张,票面税额共计人民币6824657.77元,上述发票均已用于抵扣税款。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梁凤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4.集资诈骗罪
于平集资诈骗罪案
被告人于平(财务总监)等人于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期间,在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延寿镇)、天通苑等地,以开发北京盛世桃源生态旅游项目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1.9亿余元,将绝大部分集资款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并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绝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先后骗取共700余人人民币共计1.39亿余元。其中,被告人于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事项,投资款存在于平个人账户,在集资参与人投资到期后,整理到期合同并制作财务报表,被告人共参与骗取人民币1.39亿余元。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于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