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两侧固定位置发布广告发生的费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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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与乙方签订协议,委托乙方在高速公路两侧固定位置发布广告,甲公司应取得广告服务发票还是经营租赁发票呢?甲公司既有应税业务,又有免税业务,此笔固定广告位无法划分是用于应税还是免税业务,如果取得经营租赁发票,甲公司是否可按照2017年90号文规定,全额抵扣进项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
    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