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利用贵金属价值高、体积小、重量轻的特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甲市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揭开了一起以贵金属为主要原材料出口商品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真相,为此类风险应对提供了参考。
疑点重重的出口企业
Q 公司成立于2017 年10 月,注册地址为甲市某区,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
有不少疑点。一是出口敏感商品。Q 公司主要出口产品为以黄金金丝为主要原材料的光敏半导体产品, 贵金属金额占比达70%—80%.二是出口到敏感地区。Q 公司货物全部出口到近年来出口骗税高发的我国香港地区。三是出口单价畸高。Q 公司产品出口销售含税单价为95—200 元不等,单价高出同类产品10 倍以上。四是出口增长迅猛。Q 公司2018年1 月发生首笔出口业务,2018年全年出口金额18477.15 万元,2019 年1—7 月出口金额8610.3万元。
税务人员通过数据情报平台以及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进行穿透分析,进一步发现了Q 公司的多处异常信息。
一是关联交易异常。Q 公司出口货物全部从其关联企业R 公司购进。R 公司产品销售对象主要有Q 公司、T 公司两家, 其中Q 公司占R 公司全部销售额的95.85%,而 T 公司以出口农产品为主,已处于非正常状态。
二是经营规模异常。Q 公司与R 公司同时成立,注册同一地址,企业注册资金均未实际到位,与其年营收上亿元的经营规模不匹配。
三是生产工人异常。Q 公司报表显示职工人数18 人,通过系统查询,Q 公司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人员为6—8 人,与企业工资表所列职工人数不符。
四是上游购进异常。R 公司的部分上游企业无进项抵扣,R公司从上游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无货虚开。
抽丝剥茧的调查过程
税务人员按照正常程序围绕发票流、资金流、物流对Q 公司及R 公司进行了初步核查。一是梳理了R 公司的主要上游企业,并发函至其中购进金额排名靠前的企业,回复均为正常业务。二是调取了Q 公司、R 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发现Q 公司收到香港客户汇款后,当即转出至R 公司账户用于支付货款,R 公司的资金流出主要对象也为上游客户,资金流向正常。三是核查物流信息。Q 公司出口货物是通过甲市机场空运至香港地区,查询该公司增值税进项发票中有甲市P 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100 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物流费用通过对公账户支付。
从以上情况看,“三流”流向基本正常,但税务人员凭借工作经验敏锐地觉察到其中必有猫腻,决定进行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时,税务人员发现Q 公司和R 公司位于辖区政府招商的写字楼里,均处于停产情况,人员全部遣散,只有一名原行政人员留守,生产车间里摆放着几台停用的机器设备,并堆放着少量的成品及原材料。税务人员现场拍照并提取了两份产品样品。
针对“三流”分析难以找到有力证据的情况,税务人员调整思路,从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流程入手,研究出口货物主要原材料成本金额的构成,试算投入、产出的物料比重,测算出口货物的实际单位成本构成,据此推断实施方法、链条环节和利益分配架构。
Q 公司表示出口货物属于高科技产品,公司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单价自然高出其他同类产品。税务人员向Q 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物料消耗情况以及专利证书原件。从Q 公司提供的材料看,该公司出口的产品工序简单,包装简陋,不符合高附加值产品的一般情况。同时,Q 公司财务报表“无形资产”金额为零,且对出口货物具体用到哪些终端产品上等问题避而不谈。最终,Q公司承认没有取得发明专利。
税务人员通过对R 公司购进发票的品名、数量、单价比对分析,发现黄金金丝购进金额在原材料中占比75.09%,如果不含黄金金丝,单件产品的制造成本仅为2 元左右。Q 公司所谓的高科技产品并没有复杂工艺,也无高新技术,更非稀缺产品,为何能以市场价10 多倍的价格出售?这明显不符合常理。R 公司购进大量黄金金丝的真实去向成为本案的重点。税务人员大胆推测:R公司基于黄金金丝的高度可变现性,将购进的黄金金丝通过地下市场处理掉,快速回笼资金,再通过组装生产黄金金丝含量极少的低成本道具芯片,虚高标价通过关联企业Q 公司出口给实际控制的香港关联公司,最后利用地下钱庄循环汇入外汇完成出口业务及退税,同时通过购买虚开发票以冲抵产生的高额利润。
为了验证这一猜测,税务人员将一份样品送到该市黄金珠宝检测鉴定中心进行物质构成成分检测,检测鉴定中心通过专业仪器测算出单个样品中的纯金重量约为75 毫克。R 公司在经营期间共购入黄金金丝含税总价22512.48万元,按照近年来国内黄金市场350 元/ 克的最高价格测算,R 公司购进金丝总重量约为643213.72克,应该生产销售光敏半导体产品804.02 万只,而R 公司实际销售量仅有228.94 万只,即便生产过程中有损耗,也大大少于测算的投入产出量。同时,税务人员还核实了R 公司存在的虚列人员工资成本、往来款项异常、生产设备购入渠道异常等问题,进一步验证了税务人员的猜想。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主管税务机关邀请稽查部门和公安驻税办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风险应对思路和方法,并于2019 年11月30 日正式办理了移送稽查手续。
最终,稽查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查实了Q 公司和R 公司的违法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一是认清当前出口骗税案件的严峻性。Q 公司和R 公司表面上看是正常经营企业,也有一些真实业务,并且将税收支出列入骗税的成本预算中,以迷惑税务机关的视线。这种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纯虚开骗税公司,具有相当的欺骗性和迷惑性。
二是重点厘清出口骗税架构的复杂性。理清本案分析思路是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渐进过程,打破常规思维,换位思考,从不法分子角度思考最终获取利益的渠道和对价,揭开事情本相。不法分子单纯做出口骗税,虚高的单价会造成高额虚假利润,其骗税所得会被巨额企业所得税抵消,得不偿失。所以,必定会同时通过虛列成本费用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这一点在本案的分析核查中得到多处印证。
三是加强职能部门内外配合的协同性。对出口货物物理结构分析及性能的鉴定是本案突破的关键,税务机关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资质,要善于借助第三方机构来评估鉴证。对初步判定为偷骗税案件可以提前与稽查部门联动,强化风险应对工作的指引性,必要时可通过公安机关查找人员信息,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功效,提高风险应对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