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移交竞拍配建安置房,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发布时间:2020-11-13 
来源:  浙江省税务局
2017年起杭州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拍卖出让土地,即不设拍卖底价,当拍卖竞价达到竞价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竞拍配建安置房面积,竞拍配建安置房无偿移交指定政府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无偿移交环节,由房地产企业向政府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按一定金额开具发票,以便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竞拍配建安置房与合同项下宗地内的商品住宅统一标准、整体设计,由政府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后作为政府保障性商品房或租赁房使用。
请问:(1)无偿移交竞拍配建安置房,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2)如土地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是按双方约定的开票金额还是同类同期商品均价确认?

(3)如土地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是否可以按照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等额确认视同销售成本,于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其建成后按协议将保障房(经适用房)无偿提供给政府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