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时间是2020年12月的,可以在2021年1月报销吗,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务处理建议根据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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