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宁波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裁量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宁波市财政执法实际,我们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制定了本通知。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制定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
根据近年来财政行政执法领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以及财政执法工作实际,考虑和衡量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了宁波市各级财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的裁量原则、裁量规则、量罚情节与幅度、裁量权制度和监督机制,同时规定本指导意见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二)制定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对宁波市各级财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需考量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幅度、适用情节以及细化、量化参考标准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宁波市财政局法规处,电话:0574-89388038。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裁量基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