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动产租赁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时间: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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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税目下的子税目,因此,自2019年4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从事有形动产租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税目下的子税目,因此,自2019年4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从事有形动产租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