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9日
附件: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tif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1〕3 2021-02-10
为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渡过难关,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我省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延续执行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2020年出台的《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13号)中明确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
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按2020年度数据判断。
三、其他政策口径继续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13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0日
文件解读:《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24 来源:省财政厅
一、主要内容
(一)延长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年我省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明确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自用房产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鉴于新冠疫情不断好转,对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即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
(三)明确小微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具体按2020年度数据判断。
二、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张丽萍,87056552;
浙江省税务局:童方磊,87668857。